【以案普法】“捡”到手机,刑不刑?

“捡”到手机,刑不刑?

当你捡到了手机或者钱包,你会怎么办呢?占为己有?上交报失?错误的做法可能构成盗窃罪,面临法律的制裁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是如何界定此类行为的?快跟着法官的解读,一起揭开“捡”手机背后的法律真相,看完这篇,让你以后捡到东西心里“有底”!

基本案情

某日,被告人林某在原告王某家前院西南角的卫生间内,将王某放在此处的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100元盗走。经认定,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。

林某:“我又不是故意去他家里偷东西,只是刚好看见手机放在厕所,就捡回来了,捡东西怎么能算盗窃呢!”

法院判决

本案中,遗落在王某家中卫生间的手机,属于他人实际控制或者占有的公私财物,捡走手机,侵害了占有关系,是一种非正当的持有行为,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。林某将正处于开机状态的手机从王某家卫生间“捡”走带回自己家中,在王某打电话联系时采取关机的手段不予归还,其行为构成盗窃罪。

最终,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,判处拘役,并处罚金,在缓刑考验期限内,依法实行社区矫正。

君子爱财,取之有道。捡小便宜有可能吃大亏。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,当财物处于主人实际控制范围内时,主人短暂的离开不能改变主人仍占有财物的事实,我们不能理所当然的认为是他人“遗忘”物品,此时拿走他人财物的行为仍可能构成盗窃罪。切不可因一时的贪念而触犯法律的底线,谨记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

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,以自首论。

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,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从轻处罚;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,可以减轻处罚。

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宣告缓刑,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,应当宣告缓刑:

(一)犯罪情节较轻;

(二)有悔罪表现;

(三)没有再犯罪的危险;

(四)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。

宣告缓刑,可以根据犯罪情况,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,进入特定区域、场所,接触特定的人。

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如果被判处附加刑,附加刑仍须执行。

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在缓刑考验期限内,依法实行社区矫正,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,缓刑考验期满,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,并公开予以宣告。

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

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,愿意接受处罚的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

供稿:李慧

原标题:《【以案普法】“捡”到手机,刑不刑?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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